西藏華電山南曲松羅布沙二期15萬千瓦風電項目塔筒及附屬設備招標
一、招標條件
華電西藏能源有限公司項目西藏華電山南曲松羅布沙二期15萬千瓦風電項目塔筒及附屬設備采購項目已批準,招標人為華電(曲松)新能源有限公司,項目資金為自籌。本項目已具備招標條件,現進行招標。
二、項目規模和招標范圍
2.1項目地址:西藏自治區山南市曲松縣
2.2項目規模:曲松羅布沙二期15萬千瓦風電項目150MW
2.3招標項目履約期限:
曲松羅布沙二期15萬千瓦風電項目整體工期:計劃2025年9月開工,計劃2026年9月30日完成首并,計劃2026年10月31日全容量并網。
交貨期:塔筒及附屬設備的供貨日期暫定為2026年4月至2026年8月(其中錨栓及其附件必須在2025年10月31日前全部到達現場),具體以項目實際需求為準
2.4招標范圍
招標項目劃分為1個標段,具體為:
塔筒-山南曲松羅布沙二期15萬千瓦風電項目塔筒及附屬設備采購(CHDTDZ039/22-QT-04001):西藏華電山南曲松羅布沙二期15萬千瓦風電項目塔筒及附屬設備采購
特別說明:
(1)本項目風電機組設備暫未完成招標,目前階段暫無風機廠家提供的塔筒招標圖紙,待主機廠家確定后,以最終確定的塔筒生產制造圖紙為準。
(2)本次招標范圍包括曲松羅布沙二期15萬千瓦風電項目26套(5MW10套,6.25MW16套)塔筒,配套錨栓組件由投標人提供。
(3)投標人提供塔筒及附屬設備的制造工藝、涂裝材料、涂裝工藝、涂裝制造商等須無條件滿足最終確定的主機廠家設計規范要求。
(4)風電機組塔筒內主爬梯導軌及輔助爬梯導軌(1組爬梯、1組導軌)生產及安裝由投標人負責。
(5)塔筒吊裝前投標人須安排現場服務人員進行塔筒補漆(油漆由投標人提供)、表面清洗等工作。
(6)投標人提供的鎖具為非通開型,每把鎖配置5把鑰匙。
(7)為確保塔筒在全生命周期內運行可靠性,投標人需提供螺栓防松動專項說明。說明內容應該針對機組運行期間可能出現的螺栓松動等情況進行分析,并從招標人提供的塔筒及螺栓的設計、塔筒的制造要求等方面提出防止螺栓松動的方案。
(8)投標人需在塔筒正式運輸前,完成塔筒的試運輸工作,相關費用包含在投標塔筒鋼板綜合單價中,因投標人原因造成的壓車,相關費用由投標人自行承擔。
(9)所有塔筒均為風機機位車板交貨,因投標人原因導致過程中發生的塔筒及附屬設備轉運、場外道路改造、設備牽引等均由投標人自行解決,相關費用包含在投標塔筒鋼板綜合單價中。
(10)投標人應在塔筒本體預留好設備安裝位置,滿足現場安裝時無須焊接、開孔的要求。
(11)投標人負責提供照明系統(LED防爆燈),在塔筒及附屬設備出廠前,須在生產車間內完成照明系統試驗,并向招標人或招標人委托的其他單位提供照明系統測試合格證明、詳盡的照明系統(LED防爆燈)安裝指導書,塔筒及附屬設備到達項目現場安裝照明系統(LED防爆燈)時,投標人須委派專業技術人員現場組織安裝前技術指導專題會,并現場指導安裝不少于3套照明系統(LED防爆燈)。照明燈安裝位置距離爬梯不大于0.5m,采用側壁安裝方式,滿足《消防應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統》GB17945標準,應急照明控制邏輯正常,工作電源失去時啟動,正常斷電不應啟動,啟動后續航能力不小于30分鐘
三、投標人資格要求
【塔筒-山南曲松羅布沙二期15萬千瓦風電項目塔筒及附屬設備采購】
1.投標人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合法注冊的獨立法人或其他組織,具有承擔民事責任能力,具有訂立合同的權利;
2.投標人沒有處于被責令停產、停業或進入破產程序的狀態,資產未被重組、未被接管、未被凍結,營業執照未被吊銷;
3.投標人沒有處于行政主管部門或中國華電集團有限公司相關文件確認的禁止投標的處罰期內;
4.與招標人存在利害關系可能影響招標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組織或者個人,不得參加投標。單位負責人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關系的不同單位,不得參加同一標段投標或者未劃分標段的同一招標項目投標;
5.投標人不得被市場監督管理機關在全國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中列入嚴重違法失信企業名單(在評標期間尚未解除的);
6.投標人在評標期間不得被“信用中國”網站(https://www.creditchina.gov.cn/xinyongfuwu/?navPage=4)列入“嚴重失信主體名單”(在評標期間尚未解除的)。
7.投標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1)為本招標項目的監理人;
2)為本招標項目的代建人;
3)為本招標項目招標代理機構;
4)與本招標項目的監理人、代建人或招標代理機構同為一個法定代表人或存在控股或參股關系。
8.資質等級要求:投標人應為具有制造招標設備相應資格的設備制造廠商。投標人應具有中國鋼結構協會頒發的中國鋼結構制造企業一級及以上資質證書,或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制造許可證(許可項目為:壓力容器)證書。
9.投標人2020年1月1日至投標截止日(以投運日期為準)具有至少3項塔筒及附屬設備的投運業績(單機容量6.25MW及以上機型),所有業績均應提供以下有效的相關證明性材料:
(1)合同主要信息掃描件:合同封面(或合同首頁)、供貨范圍頁或清單頁、主要技術要求(參數)頁、簽字蓋章頁等能證明業績真實性的相關內容。
(2)業主單位蓋章的投運證明性材料原件掃描件:投運證明,或竣工驗收證明,或質量驗收證明,或與投標業績合同對應的結算發票,或其他能證明已投運的材料。
10.本項目不允許聯合體投標。
上述提及的各種證照和資質業績證明材料(清晰的復印件、掃描件)須作為投標文件的內容在開標時遞交,若遞交的材料不滿足上述要求將視為存在重大偏差。關于是否存在消極事由的證明,優先提供行政機關出具的相關證明材料,無此證明材料的,可自行出具相關承諾自證聲明,對此未提供任何證明材料的,如經評標發現存在相關消極事由,將視為不滿足招標資格條件要求和弄虛作假而被否決投標。
四、招標文件的獲取
4.1獲取招標文件時間:2025-09-2309:00到2025-09-29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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